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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规定11种情形不得设置户外广告招牌
发布日期:2011-3-11    点击量:9301    打印这篇文章

 

广州规定11种情形不得设置户外广告招牌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下称《规范》)目前正在征求市民意见。就这一市民普遍关心的问题,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日前向记者介绍说,该规范是《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的配套文件,2010812,管理办法已开始正式实施。据悉,《办法》明确规定了11种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情形。

 

  按照《办法》第十条规定,以下11种情形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在国家机关、学校、名胜风景点、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近代建筑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招牌除外);利用城市桥梁和立交桥的;利用建筑物屋顶的;利用临街建筑物玻璃的;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利用危房、违章建筑的;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的;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的;利用行道树或者侵占、损毁绿地的;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办法》规定,主管部门应当公示户外广告规划、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以及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信息,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同时规定,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的,可以向主管部门查询规划条件和设计要求。

 

  《办法》对户外广告设置实行事前审批制度,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的,主管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举办大型活动的临时户外广告,应自受理后5日内审批。户外招牌则实行事后监管制度,不需事前申请报批,但须严格按照招牌设置规范进行设置。

 

  《管理办法》还规定,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应当明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标准以及设计、制作、安装、维护保养、安全检测等要求。目前,市规划局和市城管委目前正积极拟制并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待相对成熟完善后,须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市民可就设置标准等具体要求积极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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