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维护市容整洁、美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在户外独立或借助建(构)筑物设置的、向公众显示商业、服务信息的商业广告或显示其他内容的公益广告,适用本标准。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标准: (一)不另设构架、构筑物的悬挂、张贴、印刷或手写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体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交通标志、路牌、指引牌等。 (四)户外招牌(其技术标准另行规定)。 第三条 户外广告作为构筑物,其设置位置和形式与建筑物外立面、城市景观密切相关。新建建筑物在建筑设计和报审过程中,应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标准的情况下,考虑户外广告的设置。 第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的通用标准: (一)户外广告的形状、规模、色彩、图案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二)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制作精良,支架不得裸露; (三)在残旧的建筑立面设置户外广告,应进行建筑立面装修,整体设计制作; (四)户外广告设置不得影响建筑物的立面形象; (五)户外广告设置不得影响航空安全,机场及其周边地区禁止使用霓虹灯、闪烁光源和红色光形式的户外广告。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范围 (一) 商业街区,为营造商业气氛,可设置户外广告。设置位置可在建筑墙面、楼顶或不影响道路交通、绿化的独立用地。广告形式可使用喷图照明、灯箱、霓虹灯、立体造形及其他新型材料等形式。 1、重点商业街区允许设置户外广告,鼓励用霓虹灯形式。重点商业街区是指:北京路商业文化旅游区、荔湾区商业步行街区、海珠区江商文化商业广场中心区、东山区农林下路和暑前路一带。 2、普通商业街区应视具体位置环境可适量设置户外广告。普通商业街区是指:天河体育中心城区(但体育中心内禁止设置),芳村区花地湾中心城区、黄埔区大沙中心城区、开发区青年路一带。 3、兼有商业功能的街道应视具体位置环境严格控制、适量设置户外广告。如:花地大道、芳村大道、天河路、江南大道、新港西路、广州大道、解放北路、人民路、南岸路、黄沙大道、六二三路、丰乐路、夏港大道、志诚大道。 (二) 商务办公区,如环市东路、环市中路、和东风东西路段带应以体现建 筑造形、建筑立面景观为目的,户外广告起点缀照明作用。可在建筑物顶采用透空立体字(可加泛光照明)形式或在建筑墙面使用喷图照明、灯箱、霓虹灯、立体字(可加泛光照明)及其他新型材料等形式设置,但应简洁美观。 (三) 城市对外交通站场区域,如白云机场及机场路、广州火车站、广州东站应严禁格控制设置户外广告的数量和设置位置,既体现广州市的商业特色又塑造良好的城市景观。设置位置主要在宾馆酒楼、公共建筑的楼顶和墙面。广告形式可使用喷图照明、灯箱、立体字(可加泛光照明)及其他新型材料等形式,但应简洁美观。 (四) 珠江两岸城市景观段以塑造珠江两岸城市景观和休闲环境为目的,户外广告起点缀照明作用。设置位置主要在公共建筑的楼顶和墙面。广告形式可使用喷图照明、霓虹灯、灯箱、立体字及其他新型材料等表式,但应简洁美观。 (五) 下列城市交通性干道(除本条上述四类区段外)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环城高速公路、北二环高路公路、华南快速道、内环路、广清路、广花路、新广从路、下塘西路、黄石路、龙溪路、鹤洞路、广汕路、禺东路、沙太路、旧广从路、广园路、先烈路、东风中路、黄埔大道、广深公路、工业大道、东湖路、东晓路、起义路、环市西路、中山大道、新港中路、新港东路。 (六) 住宅小区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第六条 常用的几种个案标准: (一)平行于建筑物外墙设置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1、牌面高度不得超过屋顶高度,宽度与墙面相协调。 2、牌面左右不得突出墙面的外轮廊线。 3、窗口及开口地方不可设置(电子屏幕的情况除外)。 4、不得在建筑主体的层与层之间的窗间墙上设置。 5、广告牌面总面积不得超过设置墙面总面积的3/10,单块广告牌的面积在商业街区一般限制为100平方米左右,在非商业街区一般限制为50平方米左右(特殊情况除外)。
(二)垂直于建筑物外墙设置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1、牌面的外沿距建筑物的立面不得超出1.8米,且不超过临路路面宽度的1/10,下沿距地面不得低于4.5米,设在有上盖的人行道上方的距地面不得低于2.8米; 2、牌面的外沿或下沿距10千伏高压导线净距离不得小于1.5米; 3、牌面的外沿或下沿距低压导线净距离不得小于0.5米; 4、市区内街道消防通道上空4.5米以下、宽3.5米以内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5、户外广告的厚度不大于0.3米; 6、牌面的上端不得超出承接墙面的上端; 7、牌面最大尺寸为:高6米;宽1.8米。
(三)在建筑物机设置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高度25层以下的建筑物顶上设置户外广告,其牌面高度不得大于建筑物高度的1/5,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并须平行于建筑物外墙。 2、高度26层以上的建筑物顶上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3、牌面应平行建筑外立面设置。 4、牌面不得突出建筑外墙面。 5、牌面最面积一般不超过250平方米。
(四)直接于地面立柱式的,下端不低于地面3.5米。牌面最大尺寸为:长1.0米、高0.8米、灯箱厚0.3米(限于路面较宽的商业步行街)。 (五)实物造型的(限于商业步行街、商业广场),占地面积应控制在2.5平方米。 (六)在人行天桥(限于广告企业集资建设的)设置的,应采用立体字(可加泛光照明)、霓虹灯、电脑喷绘表式,字体或画面上下不得突出天桥实体,左或应于天桥均衡协调。
第七条 本标准由广州市城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标准自2000年11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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